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黃秀滿
訴訟代理人 黃鴻榮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
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係聲明其僅積欠
被告新臺幣(下同)148,000元,而非被告請求強制執行之本金
加利息約478,000元,故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
益應為330,000元(計算式:478,000元-148,000元=330,000元
),依上開說明,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000元,則本
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