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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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
原   告  潘加豊
       潘致成
被   告 長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
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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