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原 告 潘加豊 潘致成 被 告 長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