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小字第668號
原   告  徐蔡玉雲
訴訟代理人  徐肇亨
被   告  陳世良
上列當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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