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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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59號聲請人佑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和 代理人 張心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慶聲科技股│兆豐國際商│100年12月25│6,09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板南│日│││││││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