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983號債權人 蔡松峯 債務人 羅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101年司促第34983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欠繳期間│││(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1│50,000元│99年4月21日│99年4月│├──┼───────────┼────────────┼───────────┤│2│50,000元│99年5月21日│99年5月│├──┼───────────┼────────────┼───────────┤│3│50,000元│99年6月21日│99年6月│├──┼───────────┼────────────┼───────────┤│4│50,000元│99年7月21日│99年7月│├──┼───────────┼────────────┼───────────┤│5│50,000元│99年8月21日│99年8月│├──┼───────────┼────────────┼───────────┤│6│50,000元│99年9月21日│99年9月│├──┼───────────┼────────────┼───────────┤│7│50,000元│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8│50,000元│99年11月21日│99年11月│├──┼───────────┼────────────┼───────────┤│9│50,000元│99年12月21日│99年12月│├──┼───────────┼────────────┼───────────┤│10│50,000元│100年1月21日│100年1月│├──┼───────────┼────────────┼───────────┤│11│50,000元│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12│50,000元│100年3月21日│100年3月│├──┼───────────┼────────────┼───────────┤│13│50,000元│100年4月21日│100年4月│├──┼───────────┼────────────┼───────────┤│14│50,000元│100年5月21日│100年5月│├──┼───────────┼────────────┼───────────┤│15│50,000元│100年6月21日│100年6月│├──┼───────────┼────────────┼───────────┤│16│50,000元│100年7月21日│100年7月│├──┼───────────┼────────────┼───────────┤│17│50,000元│100年8月21日│100年8月│├──┼───────────┼────────────┼───────────┤│18│50,000元│100年9月21日│100年9月│├──┼───────────┼────────────┼───────────┤│19│50,000元│100年10月21日│100年10月│├──┼───────────┼────────────┼───────────┤│20│50,000元│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