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林志青 被告 陳培勳 上列被告陳培勳因業務侵占案件(即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6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