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禁止進入住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禁止進入住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被告禁止進入住宅,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