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家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再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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