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五號
聲請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李敦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八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玫君┌──────────────────────────────────────────────────────┐│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巧郁興業有限公司曾│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參拾伍萬捌仟伍佰│0000000││││鎮安│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貳拾柒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