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倖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15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肆零捌壹公克、參點玖玖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156號被告林倖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4081公克、3.996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8月1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各為0.4081公克、3.9964公克),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