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具保人 高勖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高勖恩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4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毅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1年8月12日以111年度偵聲字第328號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由具保人高勖恩於同日繳納現金4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上開裁定、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見偵聲字第328號卷第55至57、77、81頁)。嗣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經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暨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73、
75、79、81、267至269、271至278、363、415、417至418、437至451、541、543、555、557、561頁、本院卷二第11至1
3、15至24頁)。另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案通緝,且迄今未在任何監所等情,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