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1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福財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許福財與告訴人 魏胡善純 前為男女朋友。詎許福財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1日,均未經魏胡善純之同意,以 向鎖匠 謊稱其忘記攜帶住處鑰匙,請鎖匠開鎖之方式,無故進入魏胡善純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租屋處內,因認被告許福財涉有刑法第30
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魏胡善純告訴被告許福財妨害自由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
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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