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拾肆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而諭知不受理判決。扣案被告所有之海洛因14包(驗餘淨重0.3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有上開判決書
1份附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供參。又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4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36公克),此有該部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為憑,扣案之物確均為第一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