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77號原告 王舒揚 訴訟代理人 黃正明 被告 鄭光志
余慧茹 蔡游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如附圖紅色所示面積分別為88.94平方公尺、84.91平方公尺、84.51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拍定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4,0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