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嘉麒 相對人 許楊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楊秋月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及債務人錩隆飼料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1月
21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錩隆飼料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許楊秋月及第3人 許金城 為連帶保證人,於100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06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103年11月30日,詎債務人及相對人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677,16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繳款明細、不動產登記謄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六腳鄉│竹子│竹嘉│1318│建│643.00│全部││││││腳│││││││├──┼───┼────┼──┼───┼─────┼─┼──────┼───────┼──────┤│002│嘉義縣│六腳鄉│竹子│竹嘉│1318-1│建│643.00│全部││││││腳│││││││└──┴───┴────┴──┴───┴─────┴─┴──────┴───────┴──────┘┌─────────────────────────────────────────────────────────┐│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騎│││││││││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嘉義縣六│竹子腳段│工業用磚│120.│││││││12│││平│全部│││││腳鄉竹子│竹嘉小段│造1層│45│││││││0.│││方││││││腳9之7號│1318地號│││││││││45│││公│││││││││││││││││││尺│││├──┼──┼────┼────┼────┼──┼──┼──┼──┼──┼──┼──┼─┼───┼─┼─┼──┼──┤│002│4│嘉義縣六│竹子腳段│工業用鋼│516.│││││││51│││平│全部│││││腳鄉竹子│竹嘉小段│骨造1層│00│││││││6.│││方││││││腳9之7號│1318、13│││││││││00│││公│││││││18-1地號││││││││││││尺│││├──┼──┼────┼────┼────┼──┼──┼──┼──┼──┼──┼──┼─┼───┼─┼─┼──┼──┤│003│5│嘉義縣六│竹子腳段│廚房磚造│34.3│││││││34│││平│全部│││││腳鄉竹子│竹嘉小段│1層│1│││││││.3│││方││││││腳9之7號│1318地號│││││││││1│││公│││││││││││││││││││尺│││├──┼──┼────┼────┼────┼──┼──┼──┼──┼──┼──┼──┼─┼───┼─┼─┼──┼──┤│004│6│嘉義縣六│竹子腳段│商業用磚│38.5│6.02││││││44│││平│全部│││││腳鄉竹子│竹嘉小段│造1層│0│││││││.5│││方││││││腳9之7號│1318地號│││││││││2│││公│││││││││││││││││││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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