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黃振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振焜於民國96年1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8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1月26日起至民國126年1月26日止,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黃振焜於民國96年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06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6年1月31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325,58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份、不動產約定契約影本一份、借據影本二份、放款明細表二份、不動產土地及建物謄本各一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路││421-159│建│71.00│全部││││││頭│││││││└──┴───┴────┴──┴───┴─────┴─┴──────┴───────┴──────┘┌─────────────────────────────────────────────────────────┐│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9833│嘉義市○○○路○段│住家用鋼│42.7│42.7│42.7│││││12│陽台、│12│平│全部│││││庄3之78│421-159│筋混凝土│4│4│4│││││8.│電梯樓│.9│方││││││號│地號│造3層││││││││22│梯間│0│公││││││││││││││││││、│尺││││││││││││││││││11│││││││││││││││││││.1│││││││││││││││││││8││││└──┴──┴────┴────┴────┴──┴──┴──┴──┴──┴──┴──┴─┴───┴─┴─┴──┴──┘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