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一七號
原告敦品文化廣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被告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繼鋒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如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B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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