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交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被告乙○的犯罪事實,請參閱附件的起訴書。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是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的規定,本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現在,告訴人已經在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撤回對被告的傷害告訴,依照前面所列舉的法條,本件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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