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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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再審即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伍拾元伍角,折合新臺幣柒佰伍拾壹元伍角,四捨五入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B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袁再興~B法官羅永安~B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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