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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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0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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