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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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廿六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之二C訴訟代理人 嚴彩分 律師
吳雨學 律師被告加群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十樓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十五之二號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