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抗告人丙○○
丁○○戊○○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因八十八年聲字第一七八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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