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二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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