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五號
原告丁○○○
己○○○乙○○庚○○○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群 律師
周仕傑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