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七十五年間在美國結婚,同年生下一女王 詩林 (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後兩造隨即在美國離婚,嗣於七十七年間,原告為讓女兒 王詩林 入境,乃持兩造在美國之結婚證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造結婚登記,實則兩造早已離婚而無婚姻關係存在,惟因原告戶籍登記上仍有被告係配偶之登記,爰以兩造已分居十幾年為由,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為憑。惟查,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兩造在美國離婚後原告始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即原告在台灣所為之結婚登記並不實在,實際上兩造早因離婚而無婚姻關係存在。從而,兩造間既無婚姻關係存在,原告起訴請求離婚,其主張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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