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黃馨儀 律師被告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陳建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乙○○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