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五三一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洪珮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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