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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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泉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73號、105年度執字第4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泉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泉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温泉銘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其中附表編號4至5部分,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6至7部分,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故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1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5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3、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01.10│104.01.10│103年11月20日14時30分│││││許,回溯前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104年度偵字第1094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4號│104年度訴字第154號│104年度訴字第120號、││實││││104年度易字第236號││審├────┼───────────┼───────────┼───────────┤││判決日期│104.08.05│104.08.05│104.06.02│├─┼────┼───────────┼───────────┼───────────┤│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54號│104年度訴字第154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決││││、104年度上易字第847號││├────┼───────────┼───────────┼───────────┤││判決確定│104.08.05│104.08.05│104.08.2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751號│104年度執字第3752號│104年度執字第329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11.19│103.11.17│104年4月12日20時20分許│││││,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83號│││104年度偵字第1094號│104年度偵字第1094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20號、│104年度訴字第120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43號││實││104年度易字第236號│104年度易字第236號│││審├────┼───────────┼───────────┼───────────┤││判決日期│104.06.02│104.06.02│104.11.19│├─┼────┼───────────┼───────────┼───────────┤│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43號││決││、104年度上易字第84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847號│││├────┼───────────┼───────────┼───────────┤││判決確定│104.08.27│104.08.27│104.11.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300號│104年度執字第3300號│105年度執字第471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刑有│(編號4至5定應執行刑有│(編號6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期徒刑9月)│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04.12│103.12.25││├──────┼───────────┼───────────┼───────────┤│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83號│104年度偵字第6581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43號│104年度易字第8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11.19│105.01.08││├─┼────┼───────────┼───────────┼───────────┤│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43號│104年度易字第835號│││決├────┼───────────┼───────────┼───────────┤││判決確定│104.11.19│105.02.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71號│105年度執字第4097號││││(編號6至7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