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鍾孟辰具保人陳瑞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瑞萍因被告即受刑人鍾孟辰(下稱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獲得釋放,嗣其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同年8月7日確定,乃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執行,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9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因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先後傳喚受刑人應於
106年9月27日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因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苗栗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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