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逸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逸運雖犯5年以上重罪,但已認罪,且被告家中確有重要事情處理,被告將與多年女友結婚,因懷孕想給多年女友交代;被告父親年邁及6歲女兒急需有人照顧,如能與女友結婚,女友也可照顧家人,希望法院以人道立場,准予新臺幣(下同)5萬至10萬元交保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058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4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及持有改造手槍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雖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前已
有多次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命以2萬元具保,嗣於本院審理中亦經傳喚、拘提後未到庭,並經本院依法沒入保證金並發布通緝,顯見仍有逃亡之虞,認上揭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原因、必要。至被告是否須處理其家中要事,非本院審酌是否羈押或得否具保參考之事項。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情形,本件聲請自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