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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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亡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 許天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許 陳金枝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許陳金枝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高雄市○鎮區鎮○○街○○○巷○○號四樓之二)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許陳金枝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陳金枝(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高雄市○鎮區鎮○○街○○○巷○○號四樓之二)於民國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離家後,即未返家,自此音訊全無,迄今已逾七年,生死不明,聲請人為失蹤人許陳金枝之子,為早日確定失蹤人許陳金枝之權利義務,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家催第二五二號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許陳金枝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許陳金枝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依民法第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六條、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許陳金枝於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家催第二五二號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許陳金枝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許陳金枝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妻許林金到庭證稱,失蹤人許陳金枝於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出門後就失蹤,因失蹤人許陳金枝頭腦不清楚,出門就會迷路,不知如何回家,至今仍無人通報失蹤人許陳金枝之下落等語,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二五二號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對失蹤人許陳金枝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其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四日屆滿,未據失蹤人許陳金枝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前開規定,自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而失蹤人許陳金枝於七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失蹤,計至八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