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亡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 孫銘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孫芳隆 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孫芳隆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孫芳隆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孫芳隆(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縣○○鄉○○村○○街○○巷○○弄○○號)係船員,其搭福泰輪貨船去遠洋捕漁,該船於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在西班牙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十七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二九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民法第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提出戶籍謄本二份、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二九六號民事裁定影本、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中華日報各一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孫蔡貴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二九六號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弟孫芳隆於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失蹤,迄今已逾七年,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而聲請人亦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二份、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二九六號民事裁定影本、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中華日報各一份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妻孫○○鄉到庭證稱:「孫芳隆是船員,他有搭福泰輪貨船去遠洋捕漁,該船於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在西班牙失蹤,全船有二十七人全部失蹤,公司有聯絡家屬,至今有十七年均死生不明」等語明確(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家催字第二九六號公示催告卷宗審核無訛。聲請人為失蹤人孫芳隆之兄,為利害關係人,失蹤人則係失蹤已逾七年,而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孫芳隆死亡,應予准許。
三、又孫芳隆自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失蹤後,計至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已滿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其死亡之時,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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