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債務人 黃學志 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新臺幣參仟陸佰元,共計九十六期;於第一期增加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
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確有營業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臺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在卷足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9號卷,下稱聲請卷,第6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600元,並於第一期增加給付21萬元,總清償金額為55萬5,600元,清償成數為47.2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㈠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營業所得外,尚有民國92年中華出廠
汽車乙輛,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足參(見聲請卷第16頁)。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7萬2,00
0元,扣除必要支出35萬3,616元後,餘額為1萬8,384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5萬5,6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為自營計程車駕駛,自陳罹患冠狀動脈疾病併
穩定性狹心症、高血壓心臟病,每日工作時數8小時,營運範圍為臺北縣市,偶至桃園、中壢等縣市,平均每月收入3萬元,扣除油資1萬2,000元、定期維護及維修2,500元,每月淨所得約1萬5,500元等語,業據提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維修履歷明細表、油資發票等資料(見聲請卷第28、53至56頁;本院卷第69至73頁),衡諸常情,尚非無據。另債務人有1子 黃奇安 每月支付3,000元扶養費予債務人,是債務人每月收入共計1萬8,500元(計算式:15,500+3,000=18,500)。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及西湖里里長出具之居住證明(見聲請卷第77、79至80頁),債務人居住於台北市內湖區,以內政部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1萬4,614元核之,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必要費用1萬4,848元,與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堪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㈣再債務人為提高還款金額,願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經試算結果,債務人得提領約34萬5,600元(見本院卷第83頁)。
而債務人願提撥21萬元,逾60%之金額作為更生方案還款內容,足徵其還款誠意。
㈤至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
低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年,並提撥部分勞工保險之老年一次金給付納入更生方案之清償內容,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2.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20日給付21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3.債務總金額:117萬6,793元。││4.清償總金額:55萬5,600元。││5.總清償比例:47.21%。│├────────────────────────────────┤│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17,778│27.00%│972│56,708│││股份有限公司│││││├──┼────────┼─────┼────┼────┼────┤│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32,864│2.79%│101│5,865│││有限公司│││││├──┼────────┼─────┼────┼────┼────┤│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8,038│3.23%│116│6,788│││股份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69,881│56.92%│2,049│119,541│││股份有限公司│││││├──┼────────┼─────┼────┼────┼────┤│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18,232│10.05%│362│21,098│││有限公司│││││├──┼────────┼─────┼────┼────┼────┤││合計│1,176,793│100%│3,600│2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