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七○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村龍 送達代收人 許堯文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據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固在高雄市○○區○○○路○○巷○○號,而屬本院管轄區域,惟兩造就系爭借款事件之涉訟,業已合意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之情,有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附卷可稽,是依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