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34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裁定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本票裁定,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6年3月17日死亡,即不能再為本票裁定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本票裁定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