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七五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0九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
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即峰牌香煙貳拾包、大衛杜夫牌香煙貳拾包、七星牌香煙
貳拾壹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述:甲○○於為警查
獲後,詎仍不知悔改,竟仍基於同上販賣未貼專賣憑證菸類之概括犯意,連續在
上開檳榔攤,以同樣價錢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又為警
於九十年六月七日九時四十五分許,在上開住址查獲,並扣得未貼專賣憑證之菸
類即峰牌香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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