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月於二十三日給
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參加原告招募之互助會,
被告參加二會,約定每會標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採內標制,每月二十日標
會一次,標會後三日內繳清會款,被告分別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及同年九月二
十日得標,原告均依約給付得標款,詎被告自九十年三月起即拒不繳納死會會款
之事實,業據提出會單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本判決係本於合會有所請求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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