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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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捌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原告甲○○主張其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月六日駕車載被告乙○○,因發生交通
事故致使同車之被告受傷。事後原告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丁○○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二日成立和解,原告已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十八萬元,依和解內容,被告不得再
請求任何賠償。詎被告於受領原告之賠償後,竟又另向訴外人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東泰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六萬零五百六十元,而東泰保險公司又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轉向原告求償;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三十條前段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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