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鳳
       蘇彥榮
       蘇彥仲
       吳采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俊毅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