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郭明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9,1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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