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郭明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9,18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