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勞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城農產運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郁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上訴理由
  狀中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顯不合上訴之必要程式,亦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及裁判費用,應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
  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上訴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敗訴部分全
  部提起上訴,則上訴利益總計新台幣(下同)181,5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若上訴人僅就上訴理由狀中所
  指資遣費48,526元、提繳勞退金44,760元、國定假日未休工
  資44,800元部分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則上訴利益總計13
  8,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如非全部上訴,或
  上訴範圍非僅上訴理由狀所載,請自行核算上訴利益及上訴
  裁判費】。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
  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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