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升塏黃宏嘉 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依
原告起訴狀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7,100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297*4,300=1,277,10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672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