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