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1號原告 陳佩琦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被告太子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復興 訴訟代理人 吳政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復興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太子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子慶 ,嗣於民國106年8月9日變更為徐復興,並於同年月11日完成報備等情,有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06年11月20日公所農建字第1060037659號函暨所附之被告最近一期報備相關資料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應由徐復興承受訴訟,惟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徐復興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