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37號原告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75,000元,揆諸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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