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34號原告盛鈺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3,3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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