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81號
106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瀚升
張書豪黃詩堯李俊毅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8620號、23760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1中「 黃請堯 」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為「黃詩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1中「黃請堯」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為「黃詩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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