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31號原告 謝博能 被告 賴宏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萬7340元【依據元告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面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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