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2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凃世杰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4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0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6,14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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