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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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4號聲請人 陳筱瑄 相對人澧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旭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二項所載:「資方澧翔實業有限公司同意於民國一O七年三月十二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元予勞方陳筱瑄」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薪資給付爭議事件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調解方案第2項為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7年3月12日前給付新臺幣2萬元(已扣除預借金額)予聲請人。惟相對人迄未依前揭調解內容履行,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簽名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如期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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